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海考区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 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 2018-12-01 17:04


主动公开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

 

(2018)第 9 号

 

 

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海考区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

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7号),为做好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考试成绩查询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查询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由司法部于11月30日公布。

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和司法部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合格分数线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主观题考试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异议成绩核查受理

(一)成绩核查申请方式和范围

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成绩核查。成绩核查应由本人前来办理申请手续。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序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成绩核查受理时间、地点

在本市参加主观题考试的成绩核查申请人可于11月30日至12月14日期间(含双休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30分至15时30分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成绩通知单复印件到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核查手续,不得委托代办。现场填写申请书及核查结果回复信封。

四、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审核授予

(一)申请范围

1.凡在上海考区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180分以上,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108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2.对于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并选择享受放宽政策,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有一个阶段考试成绩为放宽的或者两阶段考试成绩均为放宽的)的应试人员,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29日前到本人报名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请自行查询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审核时间及地点。申请人报名信息由司法部负责统一网上调转。

3.对于具有2018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回原籍、现役军人复员转业、婚姻关系、工作调动四种情形,将户籍迁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所在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以在12月5日至12月14日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申请享受放宽政策,逾期不予受理。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5.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二)申请方式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未在规定时间网上申请的,现场不予办理审核。

1.网上申请时间

凡上海考区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准确完整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并按网上提示预约现场审核具体日期和时间,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特别提示:申请人所填写的毕业证书编号应为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的电子注册号。凡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查询的,需办理书面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并在现场审核环节提交。教育部学信网认证驻沪机构: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电话:(021)64829191。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2.现场审核

为提高审核效率,并考虑到现场审核的设备环境需求,现场集中审核时间定于12月20日至12月29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双休日除外)。

审核地点: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申请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现场办理审核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如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打印版身份证明。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不需要提供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现场扫描审验后退回,由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统一打印报送司法部。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

2.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原件。

3.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必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书丢失的,必须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档案馆学籍卡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在学信网上的纸质查询结果。

5.因个人原因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现场不予受理。

6.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现场审核,但必须提交申请人所有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含原件及复印件)、书面委托书、出国(境)在外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直系亲属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现场审核地点不提供停车位。

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经司法部审查,符合申请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

电话:(021)53899700,(021)53899708。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30日

                                  

抄送: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