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海考区) 2018-08-02 11:00

关于本市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65号)、《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18〕4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2018〕4号),现就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费项目

设立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并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取消本市“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项目。

二、收费标准

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客观题考试132元/人次,主观题考试85元/人次(均含上缴司法部考务费)。

三、收费主体及收费对象

由上海市司法局向在本市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

本标准自2018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报名起执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17〕11号)、《关于重新核定本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4〕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8年7月26日